安徽法院网讯
黟县一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还谩骂殴打执行人员,近日,黟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了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家住黟县碧阳镇郭门后街54号的徐建平因不履行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黟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徐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曾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就债务给付问题进行磋商,最终达成了由被执行人徐建平分期给付的和解协议。然而,当第一期应付款项2000元到期后,徐即躲避执行。法院在多次电话传票通知其履行未果的情况下,在黟县电视台向其发出执行公告限期执行。 6月29日清晨,执行人员终于在县城农贸市场附近发现其行踪,即要求其到法院履行义务。但徐却一改原来协商时的态度,先是恶语漫骂,继而跑到附近的修车铺内拿出尺余长的钢管捅向执行人员,造成执行人员左右手肘不同程度损伤。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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