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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强行抢夺执行卷宗,并当众撕毁法院制作的执行笔录和送达证,且态度恶劣。4月30日,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洪春英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被执行人洪春英系泾县泾川镇居民,其与泾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泾县法院于2005年11月24日判令洪春英30日内归还2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然判决生效后,洪春英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泾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于今年4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执行案件受理后,4月30日,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洪春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其及时履行义务。当日下午4时许,执行法官在办公室向洪春英宣读完制作好的执行笔录并由其签字确认后,洪却以自己不识字为由要求将该笔录带回家中再请人参考。正当执行法官向其进行解释之时,洪乘机强行从法官手中抢夺执行卷宗,并将抢到的1份执行笔录及1份送达证当众撕毁,还扬言:“不让我带走,我也不让你们留。”态度十分恶劣。
洪春英的行为已严重妨害执行工作,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予以十五日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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