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高院关于推进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深入开展的要求,保护债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芜湖市中院结合该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被执行人财产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的暂行办法》。 《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被执行人财产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实施悬赏举报,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垫付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审查后,通过互联网、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信息媒体发布悬赏公告;执行法院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接受举报,对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并做好保密工作,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依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执行法院查到被执行人或执行到财产的,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数额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与举报人事先协商,或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奖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一般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执行法院发布限制高消费公告后,未自觉履行债务又未能取得权利人谅解的,不得进行高消费活动;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每月消费不得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拥有、添置非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车辆,禁止租住高级写字楼等;执行法院确认的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名单,由执行法院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布,发动社会各界对列入高消费名单的被执行人进行监督、举报;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高消费被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视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依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3月15日,举报人何某在《大江晚报》上看到了关于举报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新闻后,便赶到报社找到了记者,反映被执行人佘某欠债不还却经常在市区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又在记者的陪同下来到芜湖中院进行举报,中院执行局当即指派一名执行法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调查,3月24日中午,执行法官当场查获吴某在芜湖市某餐厅高消费,即移交执行法院繁昌县法院处理,繁昌县法院拟对其实施拘留时,佘某当场拿出2万元支付债务,对剩余6万元债务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一起因为被执行人躲债多年未能执结的案件得以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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