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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提出清理执行积案必须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近日,安徽高院在部署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下一阶段工作时提出,清理执行积案必须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清理积案与专项整改的关系。要把集中清理活动同专项整改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既要圆满完成为期半年的清理目标,又要通过清理活动促进专项整改,做到两不误,两促进。要在进一步抓好执行权运行机制的完善,制度建设成果的巩固,执行工作作风的改善,执行廉洁公正的保持,执行业务水平提升的同时,重点抓各项制度的落实和完善,从而推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是正确处理清理积案与依法文明执行的关系。清理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定程序开展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严格遵守执行纪律,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的意识,讲究执行策略和方法,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做好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努力争取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人协助执行。严禁以权压人、耍威风、搞特权,切实转变不良作风。

三是正确处理清理积案与两个“效果”的关系。在清理活动中,不能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牺牲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要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把是否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最大限度降低权利实现的成本,是否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衡量清理积案效果的根本标准。

四是正确处理清理积案与执行新收案件的关系。清理积案活动中,要科学调配执行人员,优化执行力量,把清理积案同执行新案结合起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统筹制定工作计划,以清理积案为契机,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职权,穷尽执行措施,努力提高新收案件的执结率,以清理积案活动促进、带动新收案件的执行,防止边清边积,前清后积,形成新的积案。

作者:张国锋 高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