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3月13日上午8时许,申请执行人丁德芹及其家人在明光市人民法院门前燃放着隆隆的鞭炮,并把一块刻有"情为民携乃明光执行局,事为民谋即好法官吴拳"的牌匾送到了该院执行局局长江永跃的手中。 丁德芹与金某合伙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调解结案,由金某分期向丁德芹履行义务。调解书生效后金某一直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丁德芹分期向明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10月,该院执行法官吴拳同志接手这十件执行案件后,发现金某长期在外地跑运输,其为了逃避债务,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为此,该院依法及时查封了金某的房产,并张贴公告限期迁出。同时也找其亲属做思想工作,让金某认识到如果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他的损失不仅增加,而且会对他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2006年元月20日,金某主动找到承办法官,要求给一个月时间筹款,到期不还清欠款,自愿卖房。并一再对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中能为当事人着想表示感谢。一个月后,金某主动把八万元现金送到法院。申请执行人丁德芹接到执行款后万分的感激,便手持牌匾并燃起欢快的鞭炮,表达对明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执行法官的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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