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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破解执行难案
 

  安徽法院网 讯执行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更让执行法官犯难。12月15日,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运用资产转让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陈年积案,盘活了一个困难企业,债权人拿到了自己的血汗钱,还给企业所在政府减轻债务负担,真是一举多得。

  借款纷争对簿公堂

  十年前,当涂县薛津油米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分三次向原告杨万春借款59000元,后因该油米厂经营不善,被迫停产,并被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该厂厂长张某为躲避债务也玩起了失踪。杨万春认为油米厂系镇办企业,当涂县薛津镇人民政府是其主管单位,并接受其全部资产,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是杨万春将当涂县薛津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诉讼中,被告当涂县薛津镇人民政府辩称,早在1997年5月,该油米厂改制,并由张某租赁经营,实际上油米厂的债务已转移给承租人,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油米厂所欠原告杨万春借款本金及利息112410元,由被告当涂县薛津镇人民政府以当涂县薛津油米厂现有资产予以偿还。

  债权滞后执行搁浅

  判决生效后,被告当涂县薛津镇人民政府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杨万春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当涂县薛津镇人民政府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并请求法院对该厂现有资产予以查封。当涂法院在对行将被查封标的物进行实体审查时,发现该标的物因当涂县薛津油米厂与江宁县陶吴粮管所借贷纠纷一案,已先前被江苏省江宁县法院查封,现租赁给当涂县恒顺粮油厂生产经营。

  资产转让一举三得

  由于当涂县薛津油米厂的资产已被江宁县法院先期查封,权利人杨万春无法受偿,心急如焚,执行法官经过多方了解,承租人当涂县恒顺粮油厂租赁期至今年12月份届满,承租人为扩大经营,有购买当涂县薛津镇油米厂的意向。于是,执行法官主动与江宁县法院、陶吴粮管所取得联系,积极协调,在征得江宁县法院、陶吴粮管所同意的情况下,对薛津油米厂的财产进行清产核资。经评估财产价值为193482元,但由于该厂厂房和土地,无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无法进行拍卖。经法院多次协调,出让人当涂县丹阳镇人民政府(原薛津镇人民政府经区划调整合并而成)与受让人当涂县恒顺粮油厂达成转让协议:被执行人当涂县丹阳镇人民政府同意将当涂县薛津油米厂以评估价193482元转让给当涂县恒顺粮油厂,当涂县恒顺粮油厂同意承担申请执行人杨万春、江宁县陶吴粮管债权217443元。

  

  

  

  

作者:周可然 袁忠武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