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9月14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货款纠纷案件予以强制执行,一些没有合法手续居住在被查封房屋处的居民被责令强制迁出。 1996年2月,下塘镇人民政府因修路等市政建设,从长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通过结算共欠该公司货款778752.70元。长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根据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属下塘镇人民政府所有的双朱公路东侧下塘蔬菜批发市场商住楼共七幢96间计7172.72平方米房屋。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此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又对该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依照程序进行了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造成流拍。现长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下塘镇人民政府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根据协议,下塘镇人民政府将查封的房屋抵付给长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公司准备接收时,一些没有合法手续居住在该房屋的居民拒不迁出,部分群众还将房前屋后堆满了物品、杂物等,造成申请人无法接收房屋,为此法院执行人员挨门挨户进行宣传,要求居住户自觉予以迁出,并于今年6月28日发出强制迁出公告,要求限期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但到期后,仍无人主动迁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9月14日,长丰县法院,对所有拒不迁出的住户予以了强制迁出,经过一天的努力,96间房屋全部被清理完毕,交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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