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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钉子案”凌晨执结
 

  安徽法院网讯 8月24日凌晨6点,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在区委的统一协调下,排除暴力抗法干扰,执结一起赔偿案件。
  王殿忠与刘付杰、刘付清赔偿案,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5日作出(2001)州民一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付杰赔偿48995.84元、刘付清负连带偿付责任。同年6月10日王殿忠向法院申请执行,6月11日立案执行。2002年6月18日、7月8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作为本案主债务人刘付杰因在服刑期间,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年7月10日,法院作出(2002)州执字第433号民事裁定书,限刘付清三日内履行债务,如逾期不履行,将其被诉前保全查封的皖KA1093华阳牌小型客车予以评估、拍卖,评估价标为8600元。同年9月23日经拍卖以10400元价格成交。后申请人提供刘付清在三合镇街上有房屋上、下共四间,经法院查实后于2002年11月6日予以查封。该查封的房屋经评估价为56661元。经二次拍卖以45000元价格成交。2003年7月30日颍州区人民法院向刘付清发出限期搬迁公告,遭到拒绝。同年9月16日在当地三合镇政府、三合镇派出所协助下颍州区法院实施强制搬迁,被执行人刘付清家属,邀来集镇上的亲戚朋友数十人暴力抗法,在搬迁现场阻拦执行车辆,损毁警车轮胎,围攻、殴打法院执行人员,致使现场4名执行人员的脸部、胳膊不同程度受伤。三合镇派出所所长赶赴现场与法院执行人员向围观群众和抗法围攻人员宣传法律、劝解事态,终未奏效,致使执行现场失去控制。直至执行人员报警请求“110”支持到来,执行人员才被解围。针对此次暴力抗法事件的主要责任人,颍州区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此次暴力抗法事件,引起颍州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高度重视。8月12日,区委召开协调会,区委在详细听取汇报后决定统一行动彻底端掉执行“钉子户”。

  
  

  

作者:张标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