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为了更好地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活动,贯彻落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的规定》的精神,规范执行款物的划转和交付,使活动取得实际效果,日前,砀山法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执行款支付申请单》制度。 该制度规定:对依法执行的款物,应坚持直接交付、限期交付的原则;对被执行人不能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的款物,由承办人代收;对执行到位的款项,承办人必须在二日内将款项交付本庭内勤,并由庭里上缴院财务账户。承办人不准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金;承办庭应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核对结算后,填写《执行款支付申请单》;《执行款支付申请单》由本人填写,并由承办人、执行庭(基层法庭)庭长签署意见,经院报账员审核,报院长审批后方可支付;对依法执行的款物,执行单位不得截留、使用或拖延交付当事人;执行人员不得侵占、使用执行款物,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执行款物灭失、毁损的,由直接责任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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