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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了结难案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安徽省和县法院乌江法庭对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及时受理并采取措施进行诉讼保全,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和县华星公司是一家以农药为其主打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也是该县唯一一家上市企业。2002年,该公司同被告广西省南宁市科尔达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价值40万余元的农药,华星公司依约交付农药后,被告科尔达公司一直拖欠货款未付,经多次催要,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计划,约定自2004年1月至6月科尔达公司逐月归还华星公司全部货款。但科尔达公司在给付了18万货款后就未再按还款计划履行。2004年年底,在华星公司多次催要的情况下,科尔达公司提出以广西省钦州市的锦泉公司的一辆车子提供抵押担保,锦泉公司与华星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抵押担保协议,锦泉公司与科尔达公司实际上均系被告宋某夫妇经营的私营企业。因科尔达公司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仍未能按期给付余下的欠款,且一直回避不与华星公司联系,华星公司3月18日将科尔达公司、锦泉公司及宋某夫妇为被告诉至和县法院乌江人民法庭。
  乌江法庭受理该案后,该庭的2名法官立即安排好手头的工作,赶赴广西省。他们在前往两家公司均未找到宋某夫妇,且与之多方联系未果后,立即转换办案思路,把重点放在查找宋某夫妇的财产上。在南宁市房管部门他们仔细查寻了整一天,终于查出宋某在南宁市以其妻子名义购买的2处房产,于是果断决定立即对这2处房产予以查封。随后,两名法官又赶往软州市,扣押了担保人锦泉公司的价值13万余元的尼桑小货车,为防止被告宋某纠人阻挠,在当地法院执行局的配合下,连夜将该车转至桂林市。乌江法庭通过查实被告的财产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诉讼保全措施,既保证案件在审理后可以顺利执行,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促使被告方主动与法庭及原告联系,宋某在法庭工作人员从广西回来不久,即主动向原告华星公司表示立即汇10万元至原告账户。
  

作者:花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