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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安徽省郎溪县法院执行法官经过耐心细致地工作,说服了被执行人,使一起爆竹伤人的损害赔偿案件顺利执结。 2004年4月24日,石某因孙子满月办酒,请廖女士前去帮忙张罗。上午10点多钟,廖女士在石某家厨房走廊上被20余米外燃放的爆竹炸伤左眼,住院73天,用去医疗费3893.60元。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为获赔偿,廖女士多次找石某及销售花炮的戴某索要,均遭拒绝。廖女士一气之下将石某和戴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石某和戴某给付其人身损害赔偿费9889.30元。 郎溪法院审理认为,廖女士在为石某帮工过程中在工作时所遭受伤害,石某对廖女士所受损失理应赔偿,其余损失,作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戴某,理应全部赔偿。遂依法判令戴某赔偿廖女士损失7911.30元;石某赔偿廖女士损失1978元。 今年3月3日,因戴某、石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廖女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郎溪县法院执行庭受理此案后,执行法官多次向戴某、石某宣传国家法律,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多次的思想工作终使戴某和石某愉快地赔偿了廖女士损失9889.30元,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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