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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肖银华为逃避履行义务,面对找到自己家门口的执行法官竟然矢口否认自己的身份,从而构成妨害执行,被泾县法院处以十五日司法拘留。 2003年10月1日晚,肖银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钱江”牌125型二轮摩托车由泾县丁家桥镇往云岭方向行驶,途经泾县X062线13KM+700M处,与屠某某驾驶的“钱江”牌125型二轮摩托车交汇相撞,双方受伤,但屠某某伤势较重,经法医鉴定颅脑损伤构成8级伤残。经公安机关认定,肖银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屠某某负次要责任。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屠某某诉至法院,案经审理,泾县法院判决被告肖银华赔偿原告屠某某医疗、伤残补偿等费用40350.45元。判决生效后,肖银华无意履行义务,屠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首次前往被执行人肖银华家中,但肖不在家。次日一早,执行法官即驱车前往二十几公里之外的泾县章渡镇坝埂村,再次来到肖银华家。此时,从门里迎面走出一名男子,执行法官当即向其询问是否是肖银华,该男子见是法院来的法官,当即一口否认:“我不是”。执行法官见其是从被执行人的家中出来且在回答问话时又神色慌张、形迹可疑,遂将其稳住,一边进入屋内找到肖银华的妻子,一边派人联系当地村干部前来协助。谁知肖银华的妻子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竟也否认刚才出来的男子是其丈夫肖银华。这时,村干部及时赶来,明确指认该男子就是肖银华,在村干部面前肖银华再也无法抵赖了,只得老老实实地承认了自己的身份。鉴于肖银华的行为已构成妨害执行,执行法官当即对其予以十五日司法拘留。 受到拘留的肖银华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他认真检讨自己的错误并真诚地与申请人屠某某沟通并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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