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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安徽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和方法,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对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要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予以强制执行;对部分被执行人采取赖、躲、拖、顶等手段逃避执行甚至阻碍、抗拒执行的,要确立说服教育和强制执行并重的工作思路,一方面对恶意逃债者公开曝光,降低其社会信用评价,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另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适用制裁措施;对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相关立法解释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等干扰造成的积案,要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统一管理作用,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的措施,攻克一批“难案”、“骨头案”;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同一区域的案件做好细致的排查工作,加强法院之间的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采取共同执行、集中执行等方式,通过执结一案、威慑一方,带动一批案件的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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