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 -执行在线 - 执行快讯 [ 关闭 ]  

安徽高院出台执行款物管理规定
 

  安徽法院网讯 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安徽高院出台了《关于执行款物管理的规定》。该《规定》既是人民法院管理科学化的重要环节,又是落实司法为民思想、促进执行廉洁的切实措施。
  该《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执行的款物,应当坚持直接交付、限期交付的原则。
  对执行款项,该《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执行款专户,实行专人管理,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检查。对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将款项划入执行款专户:①申请执行人是其他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持有执行依据的所有权利人的债权,需要由执行法院主持统一分配的;③当事人约定对执行款分期解付的;④执行中依法搜查、扣划、变卖所得款项;⑤执行担保的款项;⑥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或暂缓执行,执行的款项暂不宜交付的;⑦委托拍卖时,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及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对于其他款项,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交付权利人。人民法庭收取的执行款要存入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专户,并按照执行款专户管理办法审批划付。执行中收取现金和票据的,应当场填写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并由两名以上执行人员签名盖章后交履行义务人一份,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将收取的现金或票据交存执行款专户。
  对被执行财产,该《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办理;对执行物和其他权利凭证要实行专项专人保管制度,建立执行物和其他权利凭证专项保管台帐并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对被执行人动产的查封,要制作查封笔录和查封财产清单,由执行人员、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笔录上签名盖章,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在占有、使用被查封物的同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动产的扣押,要及时存放在固定场所,指定专人负责看管,同时制作扣押笔录和扣押财产清单,由执行人员、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笔录上签名盖章;对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字画、玉器、古董、邮票和钱币等贵重物品,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妥善保管;对执行中特定物的交付,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执行笔录并由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名。
  该《规定》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地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对执行款物划转和交付的审批制度,并按审批权限办理;执行法院不得截留、使用或者拖延交付当事人的执行款物;执行人员不得侵占、使用执行款物,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执行款物灭失、毁损的,应予赔偿。
  

作者:张国锋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