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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法院推出执行案件限时办结制度
 

  安徽法院网讯 为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与确保执行公正,增强办案透明度,防止工作中的随意性和案件久拖不执。安徽省当涂县法院实行执行案件按“请求采取强制措施”和“请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分别办理制度,致时当事人可根据自已是否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请求分别申请。

  该制度规定立案庭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依法立案后,将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局内勤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案件登记和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寄发。内勤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收到后(一般需7天),将案件移交局长。局长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审查并分配到各承办人。各承办人在案件交办登记本上签字,即为办案起点时间。

  规定“请求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案件的程序。承办人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调卷和审查。承办人根据当事人举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证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情况紧急的,应立即到位采取措施)。承办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已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财产(需评估拍卖财产除外)完成处置。需要延期报局长批准,但不得超过法定办案期。承办人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在当月13日前报结案件。第一次执行程序结束。若执行标的不足或举证不实,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继续举证。当事人无法进一步举证,可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或自愿申请领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同时规定“请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案件程序。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完成调卷、审查。承办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掌握的有关关信息,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紧急的,应立即到位调查)。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未发现财产,应制作调查报告交付申请人,若无进一步线索,申请人可自愿申请领取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追加执行主体,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被执行财产需评估拍卖等:遇上述情况的,承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另一组,并附情况说明。另一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如需执行听证,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报局长批准。评估、拍卖的委托手续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当事人再次启动执行程序作出规定。申请人发现下列情况可提起再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出现;其他有关情况。申请人凭有关法律文书向执行局申请,并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经局长审查后承办人立即调卷审查。再次强制执行启动,工作日内应在30分钟内完成,非工作日内,应在2个小时内完成。市区内的执行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即刻到位执行;市区外的执行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在48小时内到位执行。执行中发出被执行人及财产,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再次执行中有关材料,归类于原卷宗。执行未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提示申请人可启动再次执行程序。再次执行程序结束。执行中需对被执行人及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需报结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每个月的13日前报局长审查,符合结案标准,经签字后,报内勤登记结案,并归档。执行局实行监督记点制度,若发现承办人员未按本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记点一次,年内记录三次以上向全院通报批评。

  

  

作者:徐业平 徐同海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