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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皖执提字第02号

  异议人:阜阳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邹中杰,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永京,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乐成,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金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士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方林,江苏常州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阳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园林公司)诉江苏省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溧阳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9日裁定冻结阜阳市建设委员会(下称阜阳建委)应付给溧阳公司的工程款。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31日以(2001)阜执字第169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取溧阳公司在阜阳建委银行帐户内未支取完的工程款633177.99元,以履行债务。因阜阳建委以其早已付清溧阳公司的工程款为由提出异议,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未果,本院于2003年3月18日以(2003)皖执监字第14号裁定,裁定将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03年6月17日就阜阳建委的执行异议举行听证调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 2000年12月29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阜阳建委应付给溧阳公司的工程款时,阜阳建委已付工程款505万元,已不欠溧阳公司工程款。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0月31日作出的(2001)阜执字第169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取溧阳公司在阜阳建委银行帐户内未支取完的工程款633177.99元,无法律依据。阜阳建委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阜阳市建设委员会异议成立,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阜执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辉
                           代理审判员   潘忠斌
                           代理审判员   夏传国
  二○○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牛富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