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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懿与宏远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皖执复字第02号

  申请复议人(原案外人):怀远县健康小区续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续建小组)。
  负责人:赵汉华,该小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王懿,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东段顺河街52号。
  被执行人:怀远县宏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住所地怀远县城关禹王路中段锦绣商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邵军,该公司经理。
  王懿与宏远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2004)蚌执字第2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宏远公司在银行的45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并于当日在怀远县盛达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冻结怀远县健康小区建设项目20110059帐户上的存款216334.62元。1月30日,续建小组以冻结的存款系该小组所有为由,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冻结。2月2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冻结款中的21.6万元扣划至该院帐户。3月22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蚌执字第2-1号民事裁定,认定续建小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及开发资质,驳回续建小组的异议。续建小组不服该裁定,以冻结的存款系该小组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原裁定认定,2003年3月27日(文件落款日实为2003年3月17日),怀远县建设局下发《怀建字〔2003〕11号文件》,成立续建小组,接替怀远县建达房屋开发公司完成健康小区的续建工作,但该小组既不具备法人资格,也不具备其他组织的构成要件。本院经审查,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续建小组是怀远县建设局为处理健康小区建设项目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报经怀远县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其他组织的构成要件。因此,续建小组不是适格的异议主体,原裁定驳回续建小组的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维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蚌执字第2-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力
  审  判  员   汤晓晴
  代理审判员   毛雪枫
  二○○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