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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 负责人:祁泽瑞,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海南银通国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道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交通银行海南分行。 负责人:杨玉明,该行副行长。 二、案件基本情况 1993年3丹9日,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安徽中行)与海南银通国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通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协议书》,约定:安徽中行向银通公司贷款4000万美元,于1993年3月22日、4月5日、5月3日、6月7日分四次等额发放。第一年固定利率4.5%,自第二年起双方另行商定利率。放款期限5年。放款日为起息日,以后每半年付息一次。自1994年3月22日起开始付息且每半年还款500万美元,利息按浮动利率。同日,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以下简称海南交行)向安徽中行出具一份编号为LGMO93002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写明:"根据贵行于1993年3月9日与银通公司签署的《贷款协议书》,应借款人申请,我行开立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在贵行向借款人提供了《贷款协议书》规定的贷款后,我行保证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偿还给贵行上述贷款及有关利息、费用,担保金额以本金4000万美元及其有关的利息、费用为限。如果借款人未在《贷款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偿还有关贷款的本息,我行保证在收到贵行书面索赔通知后五日内偿还借款人未偿还之贷款本息。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上述《贷款协议书》项下的所有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日止自动失效"。1993年3月23日、4月3日,安徽中行分四笔向银通公司付款2000万美元,在转帐会计传票上写有"贴现"、"押汇"和"保函LG-M093002"字样。1994年4月25日,银通公司通过海南交行向安徽中行还款500万美元。 2000年11月30日,安徽中行与银通公司经过商谈签署一份《会谈备忘录》,双方对银通公司1993年3月向安徽中行借款2000万美元、归还500万美元、尚欠1500万美元及多年来安徽中行一直向银通公司催讨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日,安徽中行、银通公司和海南交行也签署一份《会议纪要》,载明:1993年3月9日,安徽中行与海南交行签订《贷款协议书》,同日海南交行出具LGMO93002《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安徽中行依约发放了2000万美元的贷款,银通公司尚欠本金1500万美元的借款,海南交行提供担保等内容。2001年3月22日,安徽中行与海南交行就银通公司所欠安徽中行1500万美元借款本息,海南交行如何履行担保义务进行协商后签署一份《会议纪要》,双方再次对本案借款担保的事实及多年来安徽中行一直向海南交行催讨的事实予以确认。 因银通公司没有偿还全部到期借款,海南交行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安徽中行于2002年7月3日向安徽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美元及其利息,海南交行承担担保责任。经安徽省高院审理,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了(2002)皖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判决后,海南交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7日作出(2003)民二终字第37号生效判决。判决主文为: (一)、变更安徽省高院(2002)皖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 决主文第一项为:银通公司偿还安徽中行借款1500万美元的本金及利息(1994年4月25日前计息本金按2000万美元计息,1994年4月26日后按1500万美元计息;合同期内第一年按固定利率4.5%年息计算;自第一年期满至合同期限届满依据中国银行公布的1—3年期浮动利率按6个月浮动计息;逾期后利息按1—3年期6个月浮动利率加收20%罚息计算)。 (二)、安徽中行向银通公司支付180万美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按中国银行一年期美元贷款利率自1992年6月28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变更安徽省高院上述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海南交行在上述一、二项判决相抵后范围内,对安徽中行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93410元,由海南交行承担100万元,安徽中行承担293410元。 三、案件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银通公司、海南交行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债务,安徽中行于2003年9月23日向安徽省高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同年9月28日立案[案号为:(2003)皖执字第21号]。 按照有关规定,安徽省高院向被执行人银通公司、海南交行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和传票等。 2003年10月15日,安徽省高院通知银通公司、海南交行到合肥进行财产调查,要求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安徽中行提出其负有举证义务,举出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财产状况经申报、举证、调查后,三方当事人对如何履行判决进行了协商,但终因银通公司、海南交行称其无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分歧意见较大,几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3年11月26日,安徽省高院派出执行法官赴海南省海口市实地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银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海南交行根据判决应承担连带责任,而近几年来,海南交行经营状况欠佳,只能支付部分款项或分期还款。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执行法官紧紧把握谈判时机,运用执行技巧,耐心细致地宣讲法律规定,迫使海南交行向其总行报告、求助,以取得总行的支持;另一方面,多次到海南外管局请其协助法院执行,争取早日拿到外汇指标,按判决书确认的币种支付履行债务。经过多方努力,做了大量工作,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向其总行成功申请到了资金,该案历时二个月,三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除对有争议的部分,即海南交行和安徽中行对二审法院判决是否计算复利问题,书面请求安徽省高院另行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决外,对其他没有争议的部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按照协议,截止2003年9月20日,安徽中行共执行1500万美元贷款本息计24497549.51美元(其中:本金1320万美元,利息11297549.51美元)。按照2003年12月1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203069986.9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实执费1558695元。综上,安徽中行合计共执行204628681.91元。 四、执行效果 案件执行后,多家报纸对安徽省高院执结有史以来最大标的额案件的消息进行了报道,《新安晚报》以“两亿多元巨资顺利到帐”为题,报道了安徽省高院执结有史以来这起标的额最大的案件,称:“安徽省高院不仅为安徽中行挽回巨额损失,也为安徽中行降低不良资产,积极呼应安徽中行整体上市打赢了关键一役,为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 2004年1月8日,安徽中行为表达感谢之情,把一面书有“执 法严明,公正高效”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交到了安徽省高院院长周溯手中,真诚感谢安徽省高院为安徽中行执行到2.04亿元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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