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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合肥支行申请执行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案评析
 

  
  一、案件的由来
  1993年11月5日,原扬子电气(集团)公司为进口冲压设备,与中国投资银行安徽省分行签订了051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中国投资银行安徽省分行向扬子电气(集团)公司提供贷款96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1993年11月5日至1997年12月31日,贷款利率为六个月浮动的美元贷款利率,其中基期利率为年息6.9%。合同还约定:扬子电气(集团)公司应在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20日还清中国投资银行安徽省分行全部借款本息,其中本金的归还时间为1995年、1996年、1997年三年度每年归还320万美元,如不能如期归还,中国投资银行安徽省分行从当年12月20日银行结息日起对逾期部分另行计收20%罚息。原扬子电气电冰箱总厂为扬子电气(集团)公司向中国投资银行安徽省分行借款提供保证。合同生效后,中国投资银行安徽省分行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扬子电气(集团)公司仅归还了部分本息。1995年8月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扬子电气(集团)公司更名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扬子集团)。截止1998年9月21日,扬子集团尚欠中国投资银行安徽省分行借款本息约1228万美元。因多次催要无果,中国投资银行安徽省分行诉至本院。在本案诉讼期间,本院应中国投资银行安徽省分行的请求对扬子集团在安徽博西扬制冷有限公司(下称博西扬公司)中持有的占总股本30%的股权予以保全。1999年2月3日,本院作出(1998)经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扬子集团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中国投资银行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9190187美元,利息3090448.04美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1998年9月22日起按六个月浮动的美元贷款利率及相应利息的20%的标准向中国投资银行安徽省分行计付利息和罚息。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判决生效后,扬子集团未能履行。
  二、本案执行情况
  自1999年3月18日起,中国光大银行整体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的债权、债务及从事一般商业银行业务的137个同城营业网点,原中国投资银行安徽省分行的权利由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支行(下称合肥光大银行)行使。因扬子集团未履行还款义务,合肥光大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2000年3月21日,本院依法向扬子集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扬子集团于3月30日前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博西扬公司的合资外方德国博世-西门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博世-西门子公司)。3月28日,博世-西门子公司对扬子集团在博西扬公司所持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4月4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同意扬子集团转让该股权。之后,扬子集团、合肥光大银行及博世-西门子公司三方就股权转让及支付条件等内容进行数次谈判,但均未达成一致。2000年5月23日,三方再次在本院三楼会议室进行商谈,扬子集团表示转让价不能低于1999年5月20日会议纪要中所确定的995万美元,而博世-西门子公司则根据由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博西扬公司1998、1999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强调1999年亏损已达1800万美元,扬子集团按股权比例应分摊540万美元,而且2000年第一季度的亏损已经发生,表示不能接受995万美元的转让价,只能在先分摊亏损的情况下考虑购买,谈判曾一度陷于僵局。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清楚地认识到,此时任何简单草率或拖沓低效的行为或做法,都可能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执行法官灵活运用执行技巧,耐心细致协调各方,终于缓和了气氛,打破了僵局。6月29日谈判进入最关键时刻,在长达九个多小时数个回合的谈判中,执行法官不畏辛苦、忘我工作,终于以公正和诚意打动了外商,他们不仅表示接受995万美元的股权转让价格,而且还承诺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尽最大努力进行资产和商标有关问题的谈判,案件执行取得了突破,午夜23时各方终于达成共识,扬子集团、合肥光大银行和博世-西门子公司三方在博西扬公司正式签署了《权益转让合同》、《支付条件协议》及《谅解备忘录》等文件。7月25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同意转让。同日,本院依法裁定将扬子集团持有的博西扬公司30%股权以99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SH博世-西门子公司,转让款用以扬子集团偿还合肥光大银行的部分债务。7月27日,扬子集团和光大银行就剩余债务重组及新增贷款签署了和解协议,28日,在由本院及省政府、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滁州市政府、滁州市外经贸委、扬子集团、光大银行、博世-西门子公司、博西扬公司参加的会议上,各方完成了裁定书、银行担保函、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等全部文件的送达和交换,8月3日,博世-西门子公司995万美元汇进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在纽约大通银行的帐户,本案顺利执结。
  三、本案执行效果和经验
  本案是一起以大型国有企业为被执行人的金融债权案件,执行标的超过一亿元人民币,案件执行中的股权转让又涉及到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合资企业,案情本身和执行时所处形势都十分复杂,但因能正确分析形势,把握大局,能坚持执行工作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和促进国企改革发展的关系及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外资发展的关系,案件经四个月就圆满执结,在收到了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时,也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执行前,合议庭确定了“依据法律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坚决严格执法,慎重因案制宜”的执行思路,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在执行中,又坚持了“两手抓”的做法,即一手抓坚决执行,努力加大执行力度,一手抓依法文明执行,努力提高执行水平。执行法官千方百计,灵活运用股权转让、债务和解等方法,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同时,坚持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在工作中不畏千辛万苦,不厌千言万语,经常工作至深夜。通过本案的执行,债权人合肥光大银行实现了债权,收回了巨额不良资产,同时又与扬子集团建立了新的银企合作关系。案件执结后,该行给本院送来了感谢信和锦旗,对本院在该案执行中体现出的严谨审慎、依法办事的工作作风和吃苦耐劳、忘我工作的无私奉献精神给予了较高评价。债务人扬子集团清偿了巨额债务减轻了包袱,同时获得了二千万元的新增资金,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增加了新鲜血液。博世-西门子公司则通过此案完成了由合资到独资的转变,同时对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政策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在博世-西门子公司传真给本院的感谢信中,他们充分肯定了本院在保障和规范市场操作方面丰富的经验和务实能力,同时表示对在华投资充满信心,会把在安徽的这个企业建成中国家电行业中最成功的企业之一。本案的执行既依法实现了金融债权,推进了国企改革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我省投资环境的改善和发展。
  本案的执行在收到较好效果的同时,也积累了执行此类案件的有关经验。通过此案我们也深深认识到,中国加入WTO后,在国际经贸舞台上的地位愈发重要,对外贸易也愈加广泛,这对我们执行法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首先必须以“三个代表”的科学论断作为行动指南,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方向,牢记“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认清形势把握大局,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同时还要在不断钻研法律业务的同时刻苦学习国际经贸规范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在工作中更要做到“严格、依法、文明、热情”,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做到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统一,做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做到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的统一,才能在执行案件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