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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当天即结案 执行法官显本领
 
  安徽法院网讯 一件数额为13.5万元的执行案,在执行法官的精心努力下,在立案的当天,仅用了不到10个小时的时间,便告结案,创造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执行经济纠纷案件用时最短的记录。
  2004年10月29日上午9时,阜阳中院执行庭法官刚刚接到从立案庭转来的一件执行案,便从随后赶至的申请执行人赵某处得知,被执行人颍上县某宾馆银行帐户上存有款项的信息。执行法官紧急出动,驱车赶往颍上县。当日下午银行上班时间刚到,执行法官即刻赶至。在中国银行颍上县支行某分理处人员的协助下,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帐户尚有一百余万元存款余额。但当执行法官要求依法冻结该帐户被执行存款金额时,该银行工作人员有些犹豫,还借口帐号与帐户名称不符,迟迟未予协助。执行法官严肃宣传有关法律规定,讲明拒绝协助的法律后果。随后该分理处负责人不停地电话请示有关领导,直至下午即将下班时,颍上县支行一负责同志赶至该分理处协调,终使13.5万元的执行款一次性划拨到位。执行法官经过九个小时的努力,给这一执行案划上句号。
  从这一成功执行的案例中,可以清楚的感悟到当前解决“执行难”的四个焦点环节所在: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的有力举证;协助单位的依法协助;以及执行法官的及时执行。这四个环节的任何一环脱节,都可能会造成“执行难”的局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风险是始终存在的。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必须保持防范风险的警惕性。应当认识到,当法律的救济方式穷尽时,“执行不能”的风险只能由申请人承担。
  

  

作者:石中原 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