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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贯彻落实“三个至上”,抓好司法为民,促进和谐发展,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自觉强化调解意识,整合调解力量,扩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法,调解率成逐年上升态势,彰显了司法和谐。2006年调解(和解、协调)结案1018件,占总结案数的41%。2007年调解(和解、协调)结案1047件,占总结案数的46%。2008年上半年调解(和解、协调)结案691件,占总结案数的48%,有的人民法庭调解率达75%。
一、增强调解能力
一是增强调解技巧。在宏观上把握策略,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在微观上讲究技巧,通过运用分析案件诉讼风险、案件诉讼成本、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案件社会效果等方法,妥善调解案件,既解开了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如我院在办理张某等11名农民工与某单位建筑合同一案,办案法官通过采取诉讼保全、借助外力参与等办法,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0万元的工程款当场兑现,成功化解了一起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
二是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引导法官向社会学习、向群众学习,使法官真正了解群众的疾苦、掌握群众的心理、增进对群众的感情,学习与群众打交道、交朋友,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实际本领,充分运用巡回审判、就地调解、就地执行等群众乐于接受的方法处理矛盾纠纷,增强了群众的认同感。
三是健全调解激励机制。制定奖惩措施,激励干警多调解、调解好案件,院里在《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办法》中都对“软指标”进行了“硬化”,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我院规定了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含撤诉、调解结案)要达60%。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审、参与执行案件每人每年不得少于10件。制定了《巡回审判工作规则》,规定巡回审理的案件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对案情简单、标的额小、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可以迅速到场的案件则采取速裁方式,做到即告即立、即立即审、即审即裁。
二、抓好全方位调解
在加强民商事调解力度的同时,积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民事执行和解。
民事审判中,我院把调解作为司法为民、促进发展的最有效的途径和方法。2006年民事调解率63%,2007年民事调解率64%,2008年上半年调解率48%,有的基层法庭达75%。如在办理六安市开发区陈某夫妇与其养子赡养纠纷一案时,分管院长和办案法官多次前往老人家中探访,并积极与三十铺政府协调联系,使一起矛盾纠纷较大、群众关注的案件得以调解结案,群众评价良好。在办理涉及皖西路扩建的六安市皋城商厦诉谢某等五户合同纠纷、涉及油改气工程的六安公交公司诉“王牌”汽车贸易公司土地租赁纠纷等案件时,办案人员从发展大局出发,深入现场,耐心调解,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优化了投资环境。调处涉及高速公路建设、“出嫁女”等土地补偿及土地经营权案件200多件,解决了多层面的社会矛盾。
刑事审判中,我院把调解作为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首要措施。积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积极消除、化解双方的积怨。2006年调解率76%,2007年调解率79%,今年上半年调解率82%。2008年,我院办理的一起由两户邻里纠纷引起的非法侵入住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涉案人数达6人,受害人声称得不到公正处理,就到被告人家自杀,在当地反响比较大。办案人员从化解邻里纠纷出发,多次耐心调解,最终使双方在民事部分达成了协议,取得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行政审判中,积极探索协调方式处理行政纠纷。在办理事关和谐发展大局的拆迁、土地征用等案件时,院领导指挥督办,积极参与协调,努力做到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与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2006年协调结案占结案总数的19%,2007年协调结案占结案总数的21%,2008年上半年协调结案占结案总数的25%。如在办理横塘乡吴某诉金安区建设局建设行政管理案时,涉及到村委会、村民小组、区建设局、村民等多方矛盾,吴某多次到区委、政府上访,法院受理后,多方进行协调处理,使该案得以妥善解决。在办理因生猪屠宰引起的李某等7人诉市政府商业行政管理案时,分管院长带领办案法官多方协调,促使李某等7人撤诉,稳妥化解了“官民”矛盾。
执行中,努力穷尽和解执行措施。2006年执行和解占结案数的33%,2007年执行和解占结案数的35%,2008年上半年执行和解占结案数年的32%。近年来,我院通过邀请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领导、单位参与,协调处理了涉及乡村等债务50多件70多万元,妥善办结城市建设等案件30多件。在处理涉及市、区重点工程案件时,制定详细预案,邀请区委政府领导亲临执行现场,院长具体指挥,法院、公安、公证、医院等部门参与,采取执行和解与采取强制措施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执结了六安市五金一厂破产清算组申请拆除樱花浴场、六安市塑料厂破产清算组申请拆除何某自建房屋等多起重大案件。
三、力争全流程调解
坚持在诉前、诉中,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判决前、执行的各个环节开展全方位调解、协调与和解工作,即使是在送达过程中法官也不忘调解。
一是坚持“源头调”,使关口前移。过去的调解几乎只限定在庭审中进行,由于案多人少现象突出,使大量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易纠纷进入审判程序,审判人员不堪重负。仅依靠庭审中进行调解,调解的效果非常有限。今年以来,我院尝试在立案庭引入了立案调解机制,将调解向前延伸至庭前准备环节,通过诉讼之前的充分调解,使案件在庭审前息诉止争。避免法院作出“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后,出现当事人上访上诉、案结事不了的被动局面。
二是紧抓“庭审调”,不失时机调处矛盾纠纷。法官在庭审中根据案情,通过说理讲法、真情感化、提示风险、利弊分析、举例教育等措施,促使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与此同时,我院对一些涉及群众利益、集团诉讼、社会关注以及法律规定不明确等案件的调解,予以高度重视,力争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注重“庭后调”,努力做好延伸调处。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办案人员不能一判了之,而是庭后给当事人留下一个冷静思考的空间,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适时引导,争取在庭审后通过调解得到妥善解决。如我院在办理申请人陈某与姜某、朱某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时,申请人系三级伤残瘫痪在床,被执行人举家外出打工不履行义务,该案的执行一度陷入僵局。分管院长带领法官与当地镇、村领导协调,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执行,整合各方面力量进行调解、参与处理,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同时,院领导与当地镇政府联系,为陈某全家办理了低保,并为其个人办理了大病救助。积极与区妇联等单位联系,落实“春蕾”计划,使面临辍学的陈某小女儿回到了学校。
四、实行多元化调解
整合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的解决,尤其在群体性纠纷的协调解决方面,能够缓解司法在处理复杂利益冲突与执行方面的不足,避免法院单独解决问题的局限性,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一)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当事人与他们在感情上、心理上有一种天然认同感,易接受他们的劝导和解释的特殊优势。我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涉及面广、代表性强,让他们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极大地增强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性。2006年人民陪审员参审170多件次,调解率68%。2007年参审案件260多件次,调解率70%。2008年上半年人民陪审员参审、参执案件160多件次,调解率72%。如交通巡回审判点在办理罗某与屈某、张某、淮南市华汇汽车运输公司、财保淮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案标的额达80多万元,办案人员安排人民陪审员郑文景参与调解,最终促使双方以50万元达成了协议。
(二)指导人民调解。把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及时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我院四个基层法庭在辖区内每个村安排一名调解员,参与有关案件的调解,成效显著。
(三)邀请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协调。对涉及基层组织、乡镇债务、邻里纠纷等案件,邀请当地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协调处理。民三庭在审理施桥镇郑榜村山嘴村民组诉高山村民组相邻用水纠纷案时,涉及村民达500多户,社会影响面大。办案人员就地办案,并邀请区法制办、镇领导参与调处,最终使两村民组握手言和,既保障了上百户群众的农业用水,又化解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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