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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斌:提高司法公信力 增强司法权威
 

  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这是中央政法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而作出的重大举措,是当前政法机关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不断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开展好这次“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对于澄清思想认识、端正司法理念、明确工作任务、推动科学发展、解决突出问题、规范司法活动、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作为基层法院院长,下面,我就人民法院如何认识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和体会。

  一、充分认识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的内在关系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遵从的基础,司法权威是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相关联,获得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因素是司法权威的树立。“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当司法公信力不高时,当事人及公众就会指责司法机关及其裁判,而当司法有权威时,人们一般不会迁怒于司法机关,而会从自身、从法律规定中去寻找原因。被有效实施的法律是有权威的,合法的法律也应该是有权威的,若法律缺乏权威,则会导致司法缺乏公信力。司法的权威性不仅仅在于对当事人具有权威性,还包括对其他公民、法人及组织具有权威性。在司法具有权威的社会中,人们会信任法律和支持司法,行为会趋于理性,并积极寻求纠纷的解决途径。作为人民法院及其法官,我们必须以公正的裁判、文明的形象、便民的服务,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

  二、目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就人民法院而言,有内部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原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

  (一)法官的因素

  目前,法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仍有差距,一些法官作风不正,形象不佳,进而影响公信力。突出表现为:1、极少数法官仍然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法官的违法犯罪甚至判刑,对社会的影响比常人大,对司法威信破坏更大。2、有些法官办事拖拉,案件在手,久拖不审、久拖不执,当事人反映强烈。3、有些法官接待当事人态度较差,方式、方法简单,用语不文明,直接影响法官形象。4、有些法官责任心不强,不为当事人着想,不为社会和谐稳定着想,不注重调解,缺乏细致耐心的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有时一判了事,不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5、法官庭审中的一些言行不规范,给人感觉不公正,容易引起当事人的猜疑。6、法官的业余活动不检点,出入公共娱乐场所、游山玩水等直接影响法官形象、法院形象,直至法院公信力。

  (二)法院体制上的痼疾

  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较浓,用行政手段来管理法官,忽视了法官对法律负责而不逐级对上级负责;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组织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内设机构不科学,阻碍工作效率的提高,影响法院公信力。法院管理模式行政化,使法院因维护本地利益产生地方保护,这则破坏了法院中立、公正之形象。特别是法院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机构、人员和经费上的依附关系,在涉及这些机关的有关案件时,难以服众。其结果,法院公信力在流失、在降低。

  (三)当事人的偏面认识与误传、误解

  当事人置身于案件之中,与裁判结果有着切身利害关系。一般都自恃有理,贪急求快。一旦赢不了官司,便盲目认为法官偏袒对方,对法官不相信。有的败诉后又存在投机心理,错误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有人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四处反映,甚至有意制造事端,给法院施加压力。尤其在基层,当事人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程序、证据、时效观念,只注重自身的感受。有的当事人不管对方有无履行能力,只要不履行,便认为法院工作不力,执行力度不够,把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全部转嫁给法院。当事人的错误看法和认识,导致法院公信力下降。

  (四)来自方方面面的批评与干预

  法院工作存在问题和不足应当接受批评、指责,但批评者倘若了解情况、掌握材料不够客观、全面而作出批评、指责,难免产生负面影响。另外,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有着悠久的“人治”传统,这使得不少人至今仍把公平正义的追求寄希望于某位领导或某级机关,而对司法往往信任度不高,还有些当事人及其亲朋,自恃关系广大,自行或托人到党委、人大、政府或司法机关内部找“关系”,藉此向承办法官施加压力。这种形式的不当干预,无论成功与否,都严重影响到法院威信,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的途径和措施

  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绝非某一机关某一部门之能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理解、支持和配合,作为人民法院及其法官责无旁贷,应从以下方面作出不懈努力。。

  (一)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牢固树立正确的审判工作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各项审判工作,这是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向。有为才有位。只有在这个大方向的指引下,倾力追求程序、实体、形象公正,实现法律、社会、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才能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切实增强法官的亲和力,缓解法官与当事人的矛盾,缩小与当事人认识上的差距,尽最大努力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同时,不断修订、完善和落实好各项便民、利民、亲民措施,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服务,提升社会公众特别是当事人对法院及法官的信任程度。

  (三)按照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一是增强法官五种能力。首先,增强政治鉴别能力。法官要具有政治敏锐感、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智慧,不仅要政治问题法律化,还要法律问题政治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办案符合党和人民的需求。第二,增强服务大局的能力。教育和引导法官自觉把法院工作融入全党全国工作中,使审理每件案件都能考虑全局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三,增强理解法律精神的能力。法官要吃透立法精神,顺应立法本意和目的,灵活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努力达到情、理、法三者的完美结合,而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不能就案办案。第四,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法官要到群众中深刻理解社会,全面提高辩法析理和调解能力,把调解工作贯穿始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第五,增强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官除全面分析论证案件定性和审理结果外,特别要对自由裁量的理由给予合理解释,让胜者清楚,败者明白,最大限度地赢得社会对裁判文书的认同感。二是健全各项制度,用制度约束和规范法官及全体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三是建立适合司法规律和特点的管理机制,强化审判、队伍、行政、财务等各项管理,保证审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四是从严治院。凡是要求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做到的,领导首先带头做到。通过从严治院,树立起全新的群体形象,努力把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信赖提升到最大程度。

  (四)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是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增进理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沟通不是放弃独立审判原则。沟通的目的,是把法院及法官与社会公众在司法公正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的认识,力求最大、最有效地统一。沟通的范围,应该是宽泛的,但法院的力量是有限的。在有限的力量内,首先要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依法、依情、依理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劝其服判息诉;其次是与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种媒体沟通,让他们理解和支持法院的工作。沟通的方式,主要是借用各种媒体,加大司法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对法院以审判为主的各项工作,尽可能地多了解一些。

  (五)坚持党的领导,对党委的各项决策反应灵敏、跟进及时、合拍同步,重大部署、重要问题、重点工作及时向党委汇报,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同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和政协的支持。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人民法院应该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工作,提请人大、政协组织代表、委员视察、评议法院工作,通过评议,提升法院的公信力。同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从有利于促进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出发,应该利用各自职权及其影响力,全面、客观地评价法院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法院的成绩与问题,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六)在继续深化法院内部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以满足人民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建立维护人民权益的工作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做到权力边界明晰化,权力运行程序化,权力责任一体化;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完善内外部制约、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依法监督审判活动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法院及其法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办案。完善内部各项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改革能够保公正、出效率;改革同样能够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者:天长市人民法院院长 张广斌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