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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健:加强司法内部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12月25日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本文结合目前中、基层法院的工作实际,试从以下九个方面浅谈完善对司法权行使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问题。
  一、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制度
  审判公开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应体现在立案、审判、监督、执行等各个环节。公开的程度和质量,决定着监督的范围和效果。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公开制度的落实在一些法院并不尽如人意,如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不够高、不规范,人们了解一些具体的案件想看到裁判文书的途径不顺畅,往往直接到法院索取;法律规定宣判应依法公开进行,但在许多地方,公开宣判往往与分别送达合二为一;对外委托存在许多被人质疑不公开,不透明的地方,等等。笔者以为,当务之急应以建立法院各个工作环节的公开制度为主要切入点,全面落实好司法公开制度。对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在实践中急需做出更详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刚化各种公开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程序、查询等,以促使法院的各方面工作依法公开透明,从而使各项监督具有基础。
  二、加强审判组织的内部监督制约
  法定的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当下的审判实践中内部监督制约弱化,尤其是中、基层法院,一些业务庭因为人手少,再加上长期人员不流动和较为复杂的外界因素的影响等等,往往形成审判人员之间私人感情较为密切的审判组织。由于现行制度中对法官考核制度的粗疏、弱化等制度性因素的影响,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一团和气地迁就其中有失公正意见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合议庭成员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降低。无独有偶,这种现象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也经常遇到。笔者以为,应该以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建立和严格执行为抓手,在保证审判组织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平等参与案件审理、评议、裁判的同时,明确审判组织各成员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在案件质量出现问题时被追究的详细标准,明确案件质量的评查与法官的任用、晋级、晋升、交流、选拔挂起钩来,从而促使审判组织功能进一步完善和司法权威进一步提升。
  三、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
  目前许多地方中、基层法院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存在以下主要问题: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到位,工作被动应付,甚至是在个别中、基层法院的领导层,没有将之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提到应有的高度去重视和落实;一些基层法院虽然按上级要求选任了人民陪审员,但在实际审判中,案件参审面较小,参审率很低;有的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较少,类型较窄,素质参差不齐,教育和培训跟不上;许多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缺乏应有的管理、考核和监督,个别基层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经费没有专列,甚至挤占等等。针对以上问题,笔者以为,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是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的主要措施可以是: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人民法院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工作机制,当务之急是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培训、参审、考核、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要引导人民陪审员很好地行使法定建议权。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有直接向院长反映问题的建议权,实践中,该建议权人民陪审员很少使用。三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考核和管理,中级人民法院应对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必要的专项考核,以确保这项法律制度扎实实施,应要求基层法院普遍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档案,针对人民陪审员的案件参审面和参审率、经费保障、学习培训等进行规范考核。
  四、改革和完善案件管辖制度
  在建立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工作中,我省法院在改革案件管辖方面作了效果很好的尝试,尤其是近年来所建立的一些放权于基层的案件管辖制度,各方反响很好,司法效果明显。但在眼下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个别法官和法院利用管辖权进行地方保护甚至是裁判不公的行为,极个别地方出现了对外地法院已生效的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裁判违法立案的现象,损害了司法权威。笔者以为,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跨区域民事、行政案件报请上级法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提审以及指定其它法院管辖的制度,从制度上减少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案件审判和执行的不当影响和干预。
  五、完善以“两个分离”为主体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
  目前,中、基层法院普遍实现了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和执行裁判权、实施权与委托中介机构的委托权分离的“两个分离”,进一步促进了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的形成。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人员在法院系统违法、违纪的案件却连年居高不下,这从另一方面昭示我们:加强法院对执行系统的内部监督任重道远。当下,笔者以为,要加强对各项执行制度的检查与监督,上级法院在继续坚持对下一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专项考核时,应注重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提醒纠偏,防患于未然。此外,还应充分、恰当地利用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手段,以减少和杜绝在执行工作中最易产生的漏洞,确保执行权行使过程中的有效制衡。
  六、尽快健全科学统一的审判流程计算机管理机制
  建立以案件审判为核心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已在法院提倡多年,但实践中各地进展不一,手段参差不齐,层次差别较大,尤其是计算机的管理软件使用不统一,流程管理的微机化层次比较低,许多法院仍是以纸质管理为主,从法院内部监督而言,大大阻碍了有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形成,急需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以为,全国的法院系统(至少是中级法院以上)应该有统一的以案件审判为核心的审判流程管理软件,以实现对案件审判的全程跟踪与管理,全面监控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现阶段,如果条件暂不具备,至少在全省范围内应该实现统一,以改变目前案件流程管理软件落后于硬件的局面。
  七、推行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案件质量是法院立院之本,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是本中之纲。现阶段,许多地方法院未能实现案件质量评查的精细管理,致使对法官的考核不能以其所办案件的质量为核心进行,往往流于形式。如何建立起以案件质量评查为核心的针对每位法官的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是当下法院队伍管理中一项急须做的工作。《法官法》的实行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法官队伍的机率大大降低,但现行制度对现有法官的考核缺乏刚性的细化和量化,这是建立健全法官科学考核制度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其次,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须体现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特点(如调解、协调、申诉、信访等);第三,案件质量评查与人事制度管理必须挂起钩来。应将对案件质量的评查结果与岗位交流、干部选拔、晋级晋职、表彰奖励等人事制度挂钩。笔者建议上级法院专门针对案件质量对下一级法院进行专项考核,以促使中、基层法院不断强化案件质量意识和质量兴院意识,切实把科学发展观的理论落实于审判实践中。
  八、认真执行各项廉洁司法制度
  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尤其要重视法院内的纪检工作。强化“内行人”监督“内行人”,以改变人民群众对法院监督
  “外行讲不清,内行理不明”等怀疑、无奈、失望的评价。近些年来,从最高院到省高院,在每年的工作会议中,都加开了一个关于廉洁司法的专项会议,其良苦用心是警醒处于高危行业的各级法官警钟长鸣、廉洁自律,但法官违法违纪案依然居高徘徊。笔者认为,当前着力在法院内部加大“四不为”(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尤为重要。应加强法院内部的信访举报工作,以举报案件为切口,把监督的关口前移;要坚决地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本着宽进严出的原则,加大自办案件的力度,凡报必查,以早补漏洞,争取主动;对法院及内设庭室的领导干部尤要加强监督,要求他们守土有责,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要配强、配齐各级法院的纪检监察机构,从优待之,坚决支持他们依法依纪办案,让“内行人”愿意进、进得来,干得好。
  九、强化层级监督
  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是法定的法院内部监督制度,应当强化和完善。笔者以为,现阶段强化层级监督应着力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强化案件的审级监督。对于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的要坚决依法办理,并将之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方面。二是完善再审制度。坚决按照高法关于民诉法修正案实施意见等规定,办好申诉案件,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裁判,维护司法权威。三是坚决落实执行工作全省统一的工作机制,以加强对执行这一法院重点部门的层级监督,防止执行权被滥用。四是强化和完善干部协管制度。上级法院应积极主动地充分发挥协管干部的职能作用,按照相关规定,积极主动与党委沟通协商,参与对下一级法院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察,及时、准确地提出用人意见和建议,严格把关,以确保各级法院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那些既懂业务、又懂政治,既有群众基础,又能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法律人手中。

  
  

作者: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葛健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