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锣鼓缘何为"罪犯"而敲?
 

  宏儒村是黄山市歙县南乡一座有着上千人口的古村落。
  今年1月16日上午,正在为即将到来的春节而在屋里屋外欢快忙碌着的宏儒村人,听见从村外由远及近地传来敲锣打鼓和爆竹声,便纷纷拥向门外观望,只见数百村民簇拥着一个人向村中走来。
  这个人宏儒村的男女老少都认得,因为他是这个村的村委会主任,名叫汪刚。然而这一天他的身份却很特殊,他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从关押了3个多月的县看守所回到自己家中。
  宏儒村的村民们为何给一个曾被法院认定是“罪犯”的人如此高的礼遇呢?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
  波澜渐起
  黄山市为提升区位优势,使自己能够融入浙江经济带和“长三角”经济圈,决心建造从屯溪通往杭州的徽杭高速公路。2002年3月20日,这项备受全市上下瞩目的浩大工程终于全线动工。由于公路途经宏儒村地域有两三公里,同沿路的其他地方群众一样,宏儒村人被征土地,拆房屋,迁祖坟。
  由于宏儒村80%以上的桑田、耕地和山场都在高速公路内侧,时间一长,宏儒村人渐渐感受到了高速公路的施工给他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便。尤为突出的是公路两侧的便道问题,由于施工损毁了原有的道路,而通往各地块、山场的新的道路又未能开通,随着施工人员换了一茬又一茬,路基工程渐趋完工,村民们担心工程完工后无人顾及他们便道的事,焦急和不满的情绪日渐显露出来。
  宏儒村村委会主任汪刚、这个村前进组的组长汪本农一次次地成了村民们质问甚至是诘难的对象。“你们当干部的有什么用?一点都不关心群众的事。”村民们说。由于村、组干部还兼负征收农业税的任务,有的村民说:“便道不搞好,我们农业税不缴了。”在此情况下,宏儒村委会于2003年3月22日和5月21日向镇政府、歙县高速公路指挥部等部门递交了书面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尽快解决便道问题。村委会主任汪刚还一次次到市、县有关部门反映,但遗憾的是,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身陷囹圄
  转眼间到了2003年的六七月间,正是宏儒村人抗旱保苗的大忙时节,一天晚上,前进组组长汪本农来到汪刚家,两人聊起了村民们因便道未及时开通而情绪不满一事,汪本农讲村民们说了,再不解决的话,就要去阻止施工了。心中窝火的汪刚便说:“我们村干部是没有用的,你们要阻止施工就阻止施工,你们要怎么搞就怎么搞。”汪刚还讲起高速公路在他们村另一个组的路段本没有设计涵洞,后经那个组的村民们一闹,也就设计出了涵洞。
  同年8月6日上午9时许,已是64岁的汪本农一大早就去自家的庄稼地里施肥,见同村村民凌根茂等人正为高速公路施工方安装水沟里的水泥挡板,便走上前去,对凌根茂讲:“你去同工地上的负责人讲一下,路两边的便道要抓紧搞好。”哪知凌根茂并未将他放在眼里,说:“要讲你去讲,你当干部还当一世啊?”汪本农听了这话十分恼怒,冲上前将已安装好的水泥挡板掀翻了四五块,又回到村里吹响哨子召集了20多个村民来到工地上,要同施工方“讲理”。工地负责人见来者人多势众,忙吩咐施工人员停止施工。村民们见对方已停工,也就陆续散去。
  8月7日上午,有位村民来告诉汪本农,高速公路工地上在施工了。汪本农便吹响哨子带着40多个村民来到施工现场,将施工单位两辆正在施工的挖掘机拦停下来,要他们先将便道修好。施工人员讲他们只承包了路面施工,便道的事不属他们管。但村民们称不管是谁的事,便道不搞好谁都不准施工。工地负责人无奈,只得向镇政府汇报。两位副镇长赶到现场给村民们做解释工作,答应将村民们修便道的事尽快向上反映。村民们离开了工地。
  又过了一天,前进组的一位村民因在施工路面上堆放杂物而与施工人员发生争吵,汪本农闻讯后与40多位村民来到工地,村民们搬来施工单位的水泥预制板当作板凳,坐在工地上谈笑聊天。汪本农去找工地上的负责人,要求用他们的挖掘机去路外挖便道。负责人不同意,又见已无法继续施工,便将施工机械开走了。村民们也陆续各自回家。恰巧村委会主任汪刚骑车路过现场,汪本农便去问汪刚:“你们村里到底是怎么搞的?便道没有修好,水沟(问题)又没有解决,我们要阻止施工了。”汪刚似乎不愿再管这事,说:“你们要阻止施工就阻止施工吧,我也没有办法。”说完骑上车忙自己的事去了。
  8月10日下午,在村民们修造便道的要求仍未能得到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施工方的大型机械又施工。汪本农再次吹响哨子带着村民们赶到工地,一直扣留施工机械到深夜方才予以放行。
  村民们接连数日阻止施工,使施工方感到十分无奈。虽然除了四五十块水泥预制板外,村民们并未给施工方造成其他财物上的毁损,但据施工单位于2003年8月15日向公安机关递交的投案材料称,阻止施工已造成他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8月21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汪本农予以刑事拘留,后转逮捕,因其年老多病,于9月2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9月23日,当地公安机关又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村委会主任汪刚执行逮捕。
  歙县法院于2003年12月20日对被告人汪本农、汪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判决。该份判决认为:被告人汪本农以途经宏儒村的徽杭高速公路在施工期间未及时将该村的便道修好为由,连续多次纠集村民并亲自参与阻止施工,致使施工单位的生产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并使其造成了8万元的经济损失,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汪刚身为村委会主任,明知徽杭高速公路是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在汪本农及其他村民提出阻止施工的要求下不但不予制止,反而予以鼓励和支持,坚定了被告人汪本农的犯罪意图,故其系教唆犯,应按所教唆的罪名予以定罪量刑。以被告人汪本农、汪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宣判后,法院决定对汪刚予以取保候审,汪刚从羁押了3个多月的县看守所回到家中。
  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地公安机关已对曾参与阻止施工的宏儒村的其他6位村民予以治安处罚。
  “我本无辜”
  汪刚虽被村民们敲锣打鼓迎回,但对自己被县法院认定为“罪犯”深为不服。接连几日许多村民围坐在汪刚家中喋喋不休地争论,他们鼓励汪刚提出上诉,并表示愿采取各户捐款的方式帮助他筹集律师费用。
  今年2月中旬,黄山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了汪刚的上诉,汪刚在上诉状中称,他虽然在一些场合讲过可以阻止施工的话,但基于村民们确无便道可走,他作为村委会主任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面对村民们的质问而作的无奈的表态。他主观上没有教唆他人去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要求中级法院宣告其无罪,上诉状之后附了一大叠村民们为他喊冤的证明材料,几百个宏儒村的村民们在自己的名字上郑重地摁着通红的指印,他们试图以一种原始的方式来证明他们村委会主任的无辜。
  一方是市里的重点项目,一方是上千位农民的切身利益,孰轻孰重?一边是有罪的判定,一边是无罪的辩白,孰是孰非?黄山市中级法院对此案的审理极为重视。经过案件全面审查,黄山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汪本农在该村赖以通行的便道未能及时修造的情况下,接连数日召集村民前往徽杭高速施工现场阻止施工,严重影响了施工单位正常生产活动,并造成了8万元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认定其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量刑适当。上诉人汪刚曾先后3次同汪本农等人讲起过可以上高速公路施工现场阻止施工这一情节属实,但收集在卷的证据足以证明宏儒村委会曾于2003年3月22日、5月21日向有关部门递交报告,请求解决宏儒村的便道、水渠等问题,汪刚还前往市、县有关部门反映,但至村民们阻止施工前,宏儒村的便道问题并未得到圆满解决。汪刚讲“可以阻止施工”的话语,均是在汪本农及其他村民向其请示后所作的表态。这些表态显然与其村委会主任的身份不符,但尚不足以证明其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也不能认定为是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因此,黄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对汪本农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该判决对汪刚的定罪量刑部分,宣告汪刚无罪。
  接到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后,汪刚有一种重见天日的感觉,但曾经受过的114天牢狱之苦使他难以释怀。律师告诉他,这种情况完全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4月7日,汪刚向歙县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因被错误逮捕、羁押114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歙县法院对汪刚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汪刚作为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而歙县法院和歙县检察院依法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共同向汪刚承担赔偿义务。
  5月14日,汪刚收到歙县人民法院和歙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共同赔偿决定书》,两家司法机关决定向汪刚共同支付赔偿金6000余元。
  

作者:飞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