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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人民法院从此开始受理行政案件。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10月1日实施《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我国行政审判制度正式建立。为了加强行政诉讼制度的配套建设,之后相继出台了《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制定了《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1986年底,省法院开始组建行政审判庭。1990年,全省125个法院行政庭全部建立。1995年始,省法院和各中院相继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中院和多数基层法院设立了理赔小组,保证了国家赔偿案件审理。 审判回顾 1990年至1995年,全省法院每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在400至900件之间。随着行政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全省行政审判工作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1996年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587件,首次突破千件大关,并逐年增加,受案数位于全国前列。案件类型也由公安、土地、城建等传统的几种增加到工商、税务、卫生、环保、农业、林业、交通、物价和技术监督等50多个种类,几乎覆盖所有的行政管理和执法领域。同时,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也有长足的发展。1995年至2003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刑事赔偿案件535件,其中,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211件;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186件;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96件;其他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42件。共决定赔偿2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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