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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官与索赔---与权威人士面对面
 

  《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制度。人们如何运用这两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就此专访了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杨荣生庭长和赔偿办唐胜春主任。
  记者:我们理解,行政审判重点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赔偿审判重点是恢复受到侵害的公民合法权益。请问我省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审判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杨荣生:这些年来,省法院制定了许多从立案、审理到执行的具体措施:一是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公开促公正。做到庭审程序公开、质证认证公开、认定事实公开、裁判理由公开、法律依据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二是突出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三是强化审限意识,实现审限跟踪制度,严格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积极探索案件的简化审理和适用简易程序。坚持综合考评激励机制和案件质量检查,坚持裁判文书报送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四是深化裁判文书的改革,重点突出庭审质证认证和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增强逻辑性和说理性。
  唐胜春:国家赔偿审判的改革主要是引入听证程序,以此增强赔偿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今年,省法院打算在司法为民、加大赔偿文书执行力度等方面出台一些措施。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国家赔偿告知规定》、《国家赔偿立案释明规定》、《国家赔偿审判便民利民规定》和《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执行规定》。
  记者:据了解,1990年10月至2003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0328件,审结40053件,其中原告胜诉率达40%。请介绍一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的哪些事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杨荣生: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简而言之就是,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包括: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唐胜春:国家赔偿的范围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行政赔偿,就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另一个是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机关的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具体包括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等。
  记者: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需要什么条件?
  杨荣生:提起行政诉讼主要有四个方面条件,即适格的原告,也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明确的被告,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唐胜春: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这些是提起国家赔偿的基本条件。当然还要考虑到请求赔偿的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及请求时效等问题。
  记者:人民法院如何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
  杨荣生: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性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的程序是否正当,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唐胜春: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具体讲,侵权行为已得到确认,有实际的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赔偿请求事项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精神损害不在之列。财产方面只赔偿直接损失。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是,错关一天赔一天,今年每日赔偿金是55.93元。
  记者:我省法院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审判有哪些利民措施?
  杨荣生、唐胜春:着重在五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强化诉权保护,实现司法护民。加强宣传工作,让人民群众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要准确把握受案范围,及时依法受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加大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力度,探索交叉管辖和集中管辖。二是坚持正当程序,实现司法便民。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送达文书。必要时,可到原告或赔偿申请人所在地开庭、听证。三是落实司法救助,实现司法利民,努力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诉讼费用,使其打得起官司。同时为公民提供法律指导,告知诉讼风险。四是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司法安民。坚持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确保公正与效率。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又严肃执法。五是端正审判作风,实现司法亲民。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在案件审理的每个环节上贴近人民群众,根本杜绝“冷、横、硬、推”的官僚作风。

  

  

  原载《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