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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补偿款 村民组败诉
 

  安徽法院网讯 因村民组不补发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含山县农民陶华将含山县环峰镇双塘行政村陶五六村民组推上了被告席。日前,安徽省含山县法院判决被告给付陶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3100元。
  陶华是农业户口,一直随其父母在环峰镇双塘行政村陶五六村民组生产生活。1990年1月,陶华嫁给含山县一企业职工,户口没有迁出。1999年8月10日,陶华作为其父母家庭成员之一,参与村民组的土地承包,由含山县人民政府核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3年12月12日,因城镇建设需要,村民组的部分土地被县政府征用,含山县人民政府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了补偿。自2004年1月起,村民组按每年每亩1250元土地补偿和每人每年1400元安置补偿款的标准给本组村民核发。2004年1月20日,陶华领取了土地补偿款,但村民组没有发给她安置补助费。2005年1月7日,村民组决定以每年每亩1700元进行发放。发放时,村民组以陶华在土地被征用时户口不在本村,不是本村村民为由,拒绝发给陶华土地补偿款。陶华则认为,公安机关在登记户口时漏登记,其户口薄上明确记载2003年12月17日漏报入户。双方经多次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于是陶华一纸诉状将村民组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华于1999年8月参加了村民组的土地承包,证明陶华的户籍仍在被告处,只是疏漏登记,陶华应是村民组的村民。陶华作为参与土地承包的村民,依法应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村民组拒绝给付陶华补偿款无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祁晓海 杨相来 编辑:李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