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讯
12月1日,安徽灵璧法院开庭审理全省首例因对媒体曝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后不服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与以往不同的是,坐在被告席上的不是被告代理人,而是行政“一把手”——灵璧县卫生局局长。卫生局领导班子和局执法队全体人员都到庭旁听。 本案的原告王某是灵城卫生院退休医师。王某诉称,2000年12月,灵城卫生院因盖盛世商厦拆迁无址,开设了“灵城镇卫生院凤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并聘用原告为该服务站负责人。该服务站属灵城镇卫生院下设门诊部,日常工作纳入镇卫生院管理。2003年8月,两名“记者”被一假冒成原告亲戚的司机带到该门诊,偷拍到原告镜头后,在9月15日夜捏造成“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在省电视台播出。9月16日,被告竟然仅以此节目为据,不做具体调查向原告做出了灵卫医罚字(2003)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无证行医对该诊所进行取缔,并没收了原告的药品及器械,并于9月2日移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以“非法经营”,对原告进行长达3个月的侦查,并停发原告工资。2003年12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认定原告不构成“非法经营”,并对该案进行撤销后,原告及家人数次要求被告为其澄清事实,撤回处罚决定。但被告无视事实真相,对其错误处罚决定不予纠正,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同时,被告作出决定并没有依法告知原告享有的3个月诉权,而是在处罚决定书中别有用心的错误告知原告起诉期限为15日,耽误了原告依法起诉的权利。直到如今,原告在咨询相关人员后才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享有二年的起诉期限。”王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至灵璧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没收的药品及器械。 灵璧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灵璧县卫生局发出应诉通知书。该局接到应诉通知书后,找到法院,他们认为这个案件本身是省电视台曝光的,在全省影响较大,卫生局在处理时,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并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同时,此案诉讼时效已超过法定的期限,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法院对此非常重视,院领导主动约卫生局领导谈话,向他们宣传《行政诉讼法》,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要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当被告,“一把手”必须出庭,至于诉讼时效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不影响法院受理。通过法院的宣传教育,他们转变了认识,卫生局领导积极应诉、举证,在开庭时,局长亲自出庭,局领导班子、执法队工作人员到庭参加旁听;庭审中,他们积极的向旁听群众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门的法律、法规,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庭审之后,卫生局领导谈了自己参加庭审的感受,他表示自己是首次代表卫生局出庭应诉,直接面对和了解原告的诉求,感受对方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看法,知道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有哪些不足。通过亲自到庭,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他表示,行政“一把手”亲自出庭应诉,对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了很好的作用。 原告说,没想到法院能受理,又这么快的开庭,打消了自己原以为民告官难的顾虑,在庭审中,当庭公开证据并且相互质证,自己真正感觉到法庭审理的公正性,特别是在法庭上和行政单位负责人当面进行辩论,真正体现了法律上的平等。 一位姓王的旁听群众说:“听了法院庭审,觉得民告官并不是件难事,只要我们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就可以到法院用法律寻求保护,庭审使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法院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