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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11月16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对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诉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令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作出撤销宣证字第D1546054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座落在宣城市区鳌峰新村、占地400多平方米的综合服务楼原系财政拨款所建,从上世纪80年代建成以来,一直由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服务公司管理使用。1989年12月20日,原宣城行署办公室会议纪要确定该综合服务楼的所有权归属于宣城地直机关房产管理所。1990年4月20日,原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宣城地直机关房产管理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号为:宣证字第D1523608。1996年7月14日,宣城地直机关房产管理所并入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该综合服务楼的所有权遂转由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所有。 由于综合服务楼一直由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服务公司管理使用,1993年10月19日,经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服务公司申请,原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又以宣城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所有权人对该综合服务楼进行了重复登记,颁发了宣证字D1546054号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原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更名为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院审理认为,1993年10月,原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核发该综合服务楼房屋所有权证时,没有对1990年4月的首次发证行为履行变更、注销等法律手续,形成了该综合服务楼一房两证的局面。被告的第二次发证行为属滥用职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作出撤销宣证字第D1546054号房屋所在权证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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