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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中院高效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安徽法院网讯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同时,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立四年来,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50件,审结48件,其中驳回申请的6件,其他处理的27件,依法作出赔偿的15件,赔偿金额达60余万元。
  亳州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不断加强赔偿案件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努力追求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在赔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制定《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规定了赔偿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权力义务及受案范围等,对赔偿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了科学化规范;二是将听证制度引入国家赔偿审判程序,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赔偿案件,全部实行公开、透明审理;三是建立申请国家赔偿告知制度,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一、二审或再审宣告无罪,或者纠正违法财产保全、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违法执行错误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力;四是加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协调联系,确保国家赔偿申请人能及时得到赔偿。
  2003年3月7日,亳州中院受理了马某申请国家赔偿一案。马某因涉嫌强奸案,于2001年5月12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作出无罪判决。马某以两机关对其“错捕、错判”为由向中院赔偿委员会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误工费、精神伤害费及其他费用共10万元。中院受理此案后,调阅了有关刑事审判卷宗,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王某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认定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两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26471.80元的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庄灵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