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房产管理局只受理自己下属单位的评估报告,却拒绝为其他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对方以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平等竞争权告上法庭。历经3次诉讼,房产局终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输了官司。 芜湖市万达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专门从事房地产评估、经纪服务。2002年4月,受购房户黄某的委托,万达事务所代其办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和产权过户。但在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时遭到拒绝,理由是:黄某的房地产产易评估属于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产局只受理自己下属某事务所的评估报告。 本应平等的竞争遭遇“垄断”,万达事所用诉讼来维护自己受到侵害的公平竞争权,以行政不作为将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起诉至新芜区法院。此间,久等无果的购房户黄某重新委托了房产局下属的那家评估事务所,果然很快得到批准,办好了过户手续。 新芜区法院在审理时认为,万达事务所是接受房屋交易当事人的委托进行房地产评估的机构,而不是房屋交易的当事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驳回其起诉。万达事务所不服,向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万达事务所是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旨令新芜区法院重审。经重新审理,新芜区法院认定房产局拒收评估报告的行为影响了万达事务所的公评竞争权,判决该行为违法。 接到判决后,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也随之提出上诉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涉及政府税收征收,在进行价格评估时受政府的委托代为征收房屋交易契税,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房产局委托资格等级较高的下属某事务所是履行其职责的行为。 芜湖市中级法院认为,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房地产转让或者买卖的当事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是其法定职责之一。虽然建设部有文件规定:“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也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委托具有较高资格等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但房地产交易者黄某办理房屋价格评估,不属于该规章中规定的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评估。价格评估行为不能因同时受政府委托代征契税而当然衍变为行政职能行为,房产局对规章理解错误,所实施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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