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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8月12日,范某的手机上显示的是“8月11日”,因此耽误了范某作为两起案件的原告在8月11日开庭的出庭。两起本应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民事案件,在原告的要求下,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从便民诉讼、司法为民出发,组织双方调解,近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两起案件的原、被告分别是宣州区古泉镇荀范村的村民范某与徐某。2010年4月间,徐某为经营需要使用范某承包的1.4亩责任地时,砍伐了该块土地上的杉树和果树。范某认为徐某拟给付的树木款太少,双方未能协商一致。4月11日,徐某与范某为此产生纠纷,造成范某身体损害,范某花去医疗费2308.90元。双方就树木款和医疗等费用赔偿事宜经当地基层组织调解无果,7月7日,范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赔偿树木款4668元和医疗费等费用5556.90元。法院立案后,定于8月11日上午8点半和9点半在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这两起案件。 8月11日上午8点40分后,承办法官还没有见到原告范某,便打范某的手机,了解没有及时出庭的原因,但手机一直关机。被告徐某也不知道原因。一直等到10点15分,范某还未到庭。承办法官便告知徐某:如果范某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将另行决定开庭时间;如果无正当理由,这两起案件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 8月12日上午9点半后,范某拿着传票找承办法官,称其在第三法庭等待开庭。承办法官询问范某昨天为什么不来开庭时,范某说自己手机今天显示的是11号,是手机上日子出错了。承办法官告诉范某,昨天没有及时出庭完全是他自己造成的,按照法律规定两起案件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范某问法官有没有变通的办法把这个事情处理好。承办法官考虑到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原告损失一半诉讼费是小事,双方的纠纷依然没有解决。如果按自动撤诉后原告重新起诉,对双方来说都不方便,就告诉范某如果两人都愿意调解,可以通知徐某来法院进行调解。范某当然愿意调解,徐某也同意。双方到场后,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分歧在于赔偿数额。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两份调解协议:徐某赔偿范某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3000元,徐某给付范某树木损失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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