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承租的厂房因雪灾坍塌,承租方诉请出租方赔偿损失。日前,南谯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租赁合同案。1998年9月刘某与南谯区黄泥岗镇人民政府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刘某承租黄泥岗镇人民政府闲置的原毛纺厂厂房进行大米加工生产。2008年元月,连日的大雪造成刘某承租的部分厂房坍塌,造成刘某巨大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刘某便一纸诉状将黄泥岗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7万余元,因刘某诉请赔偿27万元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被驳回,刘某不服上诉,后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此时已近1年,双方的租赁合同也已到期,黄泥岗镇政府本想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来处置未坍塌的厂房,但因刘某强占不愿搬离而未成,黄泥岗镇政府便反诉要求刘某支付拖欠的2万余元租赁费,修复厂房并立即搬离,漫长的诉讼也使刘某在重审期间心浮气燥,开庭时情绪激动,扬言若诉讼请求得不到保护,将赴京上访。双方的矛盾剑拔弩张,情绪对立激烈。若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双方的纠纷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不仅会影响黄泥岗镇政府的招商引资进度及经济发展,而且对南谯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也会造成负面影响,影响社会的稳定。刚到任不久的杨洲院长了解后对此案高度重视,指示此案处理应着重考虑社会效果,调解优先,力争调解结案,并亲自带领承办法官到黄泥岗镇政府现场调解处理,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做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双方愿坐在一起协商解决纠纷,经过几天的不懈努力,最终刘某与黄泥岗镇政府达成协议,黄泥岗镇政府放弃反诉请求并一次性补偿刘某8万元,刘某搬离强占的厂房,双方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对法院的工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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