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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借车引发连环诉讼 法官调解案结事了
 

  安徽法院网讯  朋友之间互相借东西,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然而如果出借标的是价值较大的机动车,出借人还是应该慎重考虑。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朋友之间连环借车导致交通事故后引起的连环诉讼案。
  2008年10月24日,赵某租赁了某汽车租赁公司的一辆轿车,租车当日赵某将该车借给未满18岁的陈某,而陈某又将该车借给其朋友韩某。当月26日,韩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2008年11月23日,赵某、陈某、韩某及某汽车租赁公司通过书面形式对上述事实进行确认。事故车辆的维修等损失费用由汽车租赁公司先行垫付。
  2009年3月,某汽车租赁公司将赵某、陈某、韩某诉至庐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车辆事故损失费用。同年6月18日,庐阳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赵某赔偿某汽车租赁公司各项损失共计51940元;赵某觉得车辆是在自己借给陈某使用期间由韩某实际使用发生事故的,遂于2009年7月13日诉至庐阳区法院,要求陈某、韩某赔偿其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赵某将车借给未成年人,自身也有过错,其应自行承担60%损失,故判令陈某赔偿赵某损失20776元。上述两个判决均已生效;但陈某觉得因涉案车辆系在韩某借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有自己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心中不服,遂向庐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韩某赔偿其损失20776元。
  面对这样一起连环案,承办法官深知,简单的一纸判决并不能让当事人化解心中的纠结。于是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耐心解释法律关系,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劝说当事人和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韩某自愿赔偿原告陈某一万元。至此,因朋友间连环借车引发的连环诉讼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编后:
  因为朋友间借车的小事引发了一起连环诉讼案件,本案给我们不少启示。
  从法律上讲,机动车辆出借人有义务审查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车辆资格,否则一旦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出借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为友之道上讲,并非慷慨相助、有求必应就是好朋友。在本案中,赵某“够朋友”将车借给了未成年的陈某,陈某“讲义气”又将车借给了韩某,关系如此好的朋友最终因为车辆发生事故而几次闹上法庭。因此,从对朋友负责和珍惜友情的角度讲,对待不合理的请求也要学会拒绝。

   

作者:孙新国 王鹏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