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7月13日,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决拿不出证据的被告熊某偿还原告欠款7000元。 1992年秋,熊某向一家合作社借钱购买拖拉机,后虽偿还数次,但仍欠7000元,该社多次催要,熊某至今未还。法庭上,原告提交了该社记账凭证16张,证明熊某欠款情况,熊某口头说5年前已还清欠款,再还太冤枉,但因提供不出证据而输了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