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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承包田被判赔钱 扰乱社会秩序受拘留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土地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宋则明、宋春桥立即停止对刘翠侠承包地1.8亩的侵害,退回强占土地1.8亩,并赔偿损失630元。
  2001年10月1日,原告刘翠侠与泗县草庙福利院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泗县草庙福利院将其集体使用的土地108亩,承包给刘翠侠耕种,每年承包费14000元,承包期20年,合同期满后,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属刘翠侠所有。合同签订后,刘翠侠便使用该承包地。2004年10月26日,10月28日被告宋则明、宋春桥以该承包地原来就属其村民组使用,泗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违法给泗县草庙福利院办理集体地使用证为由,聚集本组群众强行耕种原告刘翠侠承包地,其中宋则明强占0.8亩,宋春桥强占1亩,并收获庄稼。为此原告刘翠侠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退回强占的土地并赔偿损失。
  泗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翠侠与泗县草庙福利院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承包地使用权属泗县草庙福利院所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宋则明、宋春桥没有合法依据擅自强种原告承包地1.8亩,妨害了刘翠侠对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己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害,退回强占土地1.8亩,并赔偿经济损失630元。宣判后,宋则明、宋春桥未走上诉之路,却聚集群众数十人,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越级上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涉嫌犯罪,近日被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作者:胡永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