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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因为在商场中买到非法音像制品,广东佛山某音像制品公司将淮南市某知名商厦告上法庭,7月13日上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该市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原告广东佛山某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称,公司是《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红馆绝唱——梅艳芳告别经典演唱会》、《蔡琴2004银色月光下演唱会》CD/VCD/DVD等产品在中国大陆的独家发行人。2005年4月1日,该公司发现淮南某商厦正在销售涉嫌侵犯其发行权的上述产品,遂在该市第二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购买了上述碟片各一盒,该商厦向其出具了发票和销售收据。原告认为,该商厦的销售行为已经侵犯了其作为独家发行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该商厦立即停止侵害,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销毁或向原告移交侵权的音像制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和律师费、公证费553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淮南某商厦辩称,该商厦于2004年9月10日与淮南市韵升印象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由韵升公司使用场地自行经营,单独收款,保证经营的商品正版、合格、有经营音像制品许可证,独自承担责任等。对于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实为韵升公司所为,与商厦没有任何关系。韵升公司在其经营现场明显处明示证照,表明身份。原告整个购买、付款、完成交易的过程及所提供的“销售收据”,也证明了与商厦经营无关。而原告提供的《淮南XX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发票》,则是原告完成交易行为后,慌称要报销,请另开一份发票为由,由韵升公司销售人员违反商厦发票管理规定私自偷开所致,决不应该和销售行为联系在一起。该商厦认为,原告诉讼主体错误,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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