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7月11日上午,安徽省全椒县法院宣判一起因3岁男孩溺水身亡引发的损害赔偿案,工厂主夏某被判给付死者父母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14290元。 2004年10月27日下午2点左右,3岁男孩刘小朋(化名)在被发现溺死在全椒县城东经济开发区一厂区内的水池中。该厂原属夏某所有,2004年2月15日,原告刘某夫妇租赁被告部分厂房、机器设施进行金刚石加工生产。合同中双方对厂房以外的公共场地使用管理范围未做明确约定。事故水池系当初工厂建盖时设计的消防池,水池上没有盖板,周围没有护栏,事发时水深约1.5米左右。事发后,双方解除了租赁合同,刘某夫妇搬离了该厂。今年5月19日,刘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夏某承担因其未尽管理义务导致孩子溺水身亡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各种损失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对厂区的使用范围、安全管理未作明确约定,应推定为双方共同管理该厂区,因此对租赁合同中未予约定的厂区内的公共附属设施,应负有共同管理之责。考虑到原告系租用被告厂房进行生产,且合同中对消防池的使用与管理未作约定,故在消防池的安全管理上,被告的责任应大于原告。孩子溺水身亡是两原告没有履行监护责任和原、被告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造成,由于两原告对孩子溺水死亡既负有全部监护责任,也负有次要的安全管理责任,故法院对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主张要求只予以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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