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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泳区内溺死 换来惨痛教训
 
  安徽法院网讯 在禁止游泳的水域内下河游泳溺水身亡,责任应由谁承担?6月23日,安徽省石台县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中学生王某因无视警示标志,下河游泳溺水身亡,不仅酿成了家庭的悲剧,其家属的索赔要求也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被驳回,给贪玩的游泳者们予深刻的教训。
  2004年4月15日下午,王某与6名同学考试结束后,前往石台县供水公司在秋浦河上修筑的引水渠道及取水闸门处游泳,因水流湍急,不幸被卷入闸门溺水死亡,年仅16岁。伤心欲绝的王某父母将石台县供水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儿子死亡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供水公司为解决居民用水、用电问题而修筑的引水渠道及取水闸门本身不具有危险性,对行人不构成威胁,且被告在引水渠道及取水闸门处均标有“渠道湍急,严禁在渠道内游泳,洗涤衣物”的警示,作为引水渠道及取水闸门的所有人、管理人,被告维护、管理上并没有瑕疵。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陈建业 编辑:李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