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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进校园伤学生 校方失责担赔偿
 

  安徽法院网讯 一农村中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被跑进校园的一条狗咬伤,狗被当场打死,饲养人查无结果。学校由于管理失责,被受害学生告上法庭。案经两级法院审理,该学校被判承担经济赔偿1860.1元。
  2004年2月27日下午,太和县茨北中学学生张某在校学习期间,被跑进校内的一条狗咬伤。经治疗支出医疗费、车旅费计1860.1余元。2004年4月9日,由太和县人寿保险公司对张某出险赔偿100元。致张某受伤的狗被师生当即打死,也未查找到狗主人。学生张某为追索医疗费等赔偿费用,将学校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学校给付张某1860.1元。被告学校不服,以狗伤学生,属来自外部的偶发性侵害,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等理由,上诉至阜阳中院。
  阜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安全,负有法定的管理、保护义务。本案中学生张某在校园内被狗咬伤,虽直接致害的责任人应为动物饲养人,但因学校不能举证证明狗的饲养人,因此,学校不仅要承担管理不完善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且应承担该损害的全部责任。待有证据证明狗的饲养人后,学校再行追偿权利。
  对于学校上诉中提出学生张某已经获赔的100元保险费,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获理赔后,仍享有向致害者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对此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刘稳梧 李飞 编辑:李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