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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投保人因急性食物中毒突然死亡,在赔偿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应按疾病死亡的10%标准赔偿,还是按意外事故死亡的100%标准赔偿?日前,安徽省灵璧县法院妥善调解了这样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03年12月4日,张某为儿子投了金额3万元的人身保险。2004年10月20日,张某的儿子突发急性食物中毒,在送往当地卫生院途中死亡。张某报案后,保险公司派员前往处理,在尸体未作解剖鉴定死因的情况下,尸体被火化。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之子属于疾病死亡,按保险金额10%的标准即3000元给予了赔偿。然而张某认为其子属于意外事故死亡,应按保险金额100%的标准赔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补付赔偿金2.7万元。 经灵璧县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补付原告张某保险赔偿金13000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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