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4名未成年人结伴下河洗澡,其中一对同胞兄弟双双溺水死亡。另2个孩子虽对溺水同伴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施救,但因害怕而未及时呼救,隐瞒了真象。悲剧引发了赔偿官司,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判令隐情不报的两名儿童的监护人赔偿亡童家庭3.8万余元。 2004年7月6日下午1时许,阜南县城郊乡4名十二、三岁的儿童陈石、陈广兄弟俩和孙亮、方波(均为化名),商定下河洗澡。4人走到阜南县界南河红旗闸北侧200米处,陈石、方波脱衣下河,陈广随后下到河里。陈广下至离岸1米处时,因河床坡陡淤泥深,便遂渐向水下滑陷,其兄陈石见状即拉其胳搏,却被一同带入滑陷的水中。方波即去握住陈石的手,孙亮拉住方波的胳搏,随着陈石,陈广兄弟持续滑陷,在陈石的手尚露在水面时,方波松开手,与孙亮一起爬上岸,随后陈石兄弟俩沉入水中。离开现场后方波、孙亮感到事态严重,于是商定隐瞒陈石兄弟溺水之事。当日下午5时许,孙亮还故意到陈石家,问其父母俩人是否回家了。陈家四处寻找儿子陈石、陈广下落。次日去询问孙亮时,孙不仅没有说明事实真相,反而带陈石的家人到游戏机房、街心公园等无关场所寻找。后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时,害怕的孙亮、方波才如实讲明事件的整个过程。 陈石、陈广的父母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孙亮、方涛赔偿其儿子的丧葬费、赔偿金计9.57万元。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在事件施救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被告孙亮、方波各赔偿原告损害总额的20%比例计19132.2元。对此,孙亮、方波不服,上诉至阜阳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陈石、陈广遇到危险时,孙亮、方波负有与其能力相应的施救义务。包括直接施救,求助呼救和告之其父母真象。但二人在直接施救未果的情况下,却对该险情隐瞒不报,使陈石、陈广失去了可能获救的最后机会。对此二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溺水死亡的陈石、陈广,对不会游泳而下河洗澡的风险应当预知和防备,但因疏忽大意导致死亡事件发生,其相应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意见的终审判决。 眼下正值炎热夏季,农村的父母们尤其要注意儿童的监护、教育和管理,防范此类让人痛心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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