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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让采矿权被判无效
 

  安徽法院网讯 未经地矿主管部门批准而私下签订协议转让采矿权,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近日,安徽省泾县法院判决这份协议无效。
  2004年9月4日,原告王小旺与被告泾县中村宏兴方解石矿签订《矿山承包开采经营协议书》,方解石矿将矿山的开采权、经营权交给王小旺承包,承包费为20万元,分2次给付。方解石矿按协议给付承包金5万元后,在组织人员进行修筑矿山道路和掘进矿洞的过程中,共支出各项费用3.8万余元,后因各合伙人之间因股权分配发生争议,导致王小旺的开采无法进行。2004年12月27日,王小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返还承包金5万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实际是采矿权的转让,其行为未经矿产资源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违反了《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方解石矿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双方均有过错,故判决方解石矿返还王小旺5万元承包金,并赔偿损失的50%即1.92万元。
  

作者:施国宏 编辑:李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