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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损害赔偿案件,被告灵璧县高楼镇政府被判赔偿损失23140元。 早在1995年10月,为了搞好小城镇建设,美化城镇环境,灵璧县高楼镇政府在高楼街十字街中心建造了一座高约5米的石牛塑像。去年1月31日,家住高楼镇仝郡村的石文、石毛磊父子俩,到街上出售自家加工的八宝粥,由于塑像基座封口不严,导致砖体老化,石牛塑像基座上的大理石面板突然脱落,将石文、石毛磊父子俩砸伤,经灵璧县高楼镇卫生院紧急抢救后送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医院治疗,石文住院7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3888.34元,石毛磊住院13天,共花去医疗费11559.28元。石毛磊后又转入灵璧县急救站继续治疗40天。医疗费由被告高楼镇政府支付。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石毛磊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由于高楼镇政府在预付8000元医疗费用后拒绝赔偿其他款项,石文、石毛磊父子俩遂于去年7月到法院提起诉讼。 灵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石牛标志性建筑系被告高楼镇政府所有,也是被告高楼镇政府管理的,由于被告高楼镇政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对于大理石面板的脱落无过错,故推定被告高楼镇政府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石文、石毛磊父子俩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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