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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触电致残 管理失责赔偿
 
  安徽法院网讯 三职工闲暇结伴河边垂钓,一人移动时鱼竿未收缩触及空架高压线,导致电击伤残,引发了一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电力部门管理措施不到位,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1.78万元。这起偶然事件的发生,对原、被告双方都是一次深刻的教训。
  2003年7月9日上午,安徽省临泉县某单位职工吴某邀两名同伴一起,前往该县邢塘镇一河边钓鱼。在该河坝的上方,架设着距地面垂直距离7.5米的高压电线。吴某钓鱼期间,因移动位置时未将其使用的碳素鱼杆收缩,致鱼杆触及高压线,当场被电击受伤。先后入住县、市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后吴某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该高压线路管理单位阜阳某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7.9万余元。
  案经两级法院审理,认定电力公司在其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虽线路高度符合标准要求,但对电力线路穿越人员活动频繁地区应设立安全标志的要求,落实不到位,管理未完善,对吴某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吴某钓鱼期间应注意的事项,因其疏忽大意而致事故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日前,阜阳中院终审判决,由该电力公司承担受害人吴某各项损失35680元的50%,即1.7840元的赔偿。
  
  

  

作者:石中原 编辑:李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