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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付存款不慎 银行照赔
 
  安徽法院网讯 因为盗贼轻意冒领了7000元未到期存款,失主在向储蓄机构索赔无果后,把银行告上了法庭。日前,这起纠纷以失主胜诉告终。
  2003年元月29日,宣城市宣州区农民金某将打工所得的7000元拿到宣城某农业银行下属营业所开户定期储蓄一年。同年11月25日,金某家中被盗,当晚才发现存单、结婚证和妻子身份证丢失。次日上午,金某赶到该营业所申请挂失存款时,被告知该笔存款已取走。金某向警方报案,后获知盗贼在窃得存单的当日就去公安机关办理了金的户口簿,并持刚办理的金某户口簿和窃得的金某存单到营业所取走了金某未到期的7000元存款。盗贼在签名取款时将储户姓名中的“启”字书写成“啟”字。金某在与营业所交涉赔偿无果后,于2004年5月将某农业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宣州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金某的诉请,一审判决某农业银行赔偿金某存款7000元及储蓄存款合同所约定利息。
  一审宣判后,某农业银行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法院认为,窃贼在持存单取款时,是未到期支取,出现签名中的“啟”与储户名中“启”字不一致的情形,这属于银行工作人员未尽严格谨慎审核责任和不正当履行给付义务。宣城中院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夏和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