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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致妻流产 离婚赔偿精神损失
 
  安徽法院网讯 因夫妻关系不和发生纠纷,造成妻子身体多处受伤并流产的洪某,在起诉要求离婚时,被判赔偿妻子医疗费和精神损失。
  2003年元月,洪某与吴某结婚了。婚后不久,双方就多次因琐事发生吵打,妻子吴某在纠纷中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并造成流产,经住院治疗数日,用去医疗费1000余元。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因吴某的控告,青阳县公安局对洪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后被撤销。丈夫洪某认为与吴某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而起诉要求离婚,吴某同意离婚,但要求丈夫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陪嫁物品折款等计23073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给予经济帮助20000元。
  安徽省青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某明知妻子有孕在身,却多次与其吵打,并在纠纷中致妻子受伤流产,其行为给吴某的身体、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已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吴某离婚后,由于其生活困难,洪某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准予洪某与吴某离婚;洪某赔偿吴某人身等损失2000余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给予吴某一次性经济帮助6000元。
  

  

作者:陈智杰 盛守凯 编辑:李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