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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一张陈封了47年的信用部定期存单,引发了一起特殊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调解了这起案件。原告的诉求虽未获得支持,但被告信用社自愿补偿其300元。 1958年6月30日,原告谢某的父亲在原阜阳县刘棚农业社信用部存款60元。存单上写道:公元1958年6月30日,牛一头。金额为大写陆拾元。未标明存款期限和利率。加盖有信用部及经办人的印章。1979年谢某的父亲去世后,谢某继承了该存单。2004年初,谢某持存单到现为颍州区颍西农村信用社要求支付存款被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颍西信用社支付该笔存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对原告父亲的存款事实予以确认,但因谢某未能提供被告颍西信用社系由原阜阳县刘棚农业社信用部变更而来的相关证据,而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谢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根据这一案件的特殊性,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后,达成由被告信用社一次性给付谢某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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