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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火烧掉小麦法 法官依法推定两村民担责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淮上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放火烧麦茬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刘红、王平(化名)共同赔偿原告王安(化名)小麦3150斤,驳回原告王安要求被告朱贵赔偿小麦损失的请求。
  经查:原告王安所种的金庄麦地与被告刘红、王平、朱贵所种的张庄麦地东西相互邻近,三被告所种的麦地均在张庄生产路以西,原告家麦地以东。2004年6月3日上午,因村民放火烧麦茬,导致张庄生产路至金庄生产路之间的数块麦茬地发生火灾,大火将原告王安在金庄生产路以东的4.2亩成熟小麦烧毁3.5亩,经扑救剩余0.7亩。原告王安遂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称三被告分别实施了放火烧麦茬这一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行为,对此节事实,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朱贵否认自己实施过放火烧麦茬的行为,原告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实朱贵有此行为,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朱贵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被告刘红、王平承认自己在事发前有过放火烧麦茬的行为,原告所举证据也印证了这一事实,因而两被告应对自己实施的危险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两被告应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上,因原告王安烧剩的0.7亩麦地收获小麦680斤,按此标准推算王安种的小麦平均亩产900斤左右,所以推定王安遭受的3.5亩小麦的损失为3150斤,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刘红、王平不服,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王宇堂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