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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用心良苦 调解不同寻常
 

  安徽法院网讯 一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方,对一审判决令其承担1.4万元的赔偿不服,但其上诉后,二审法官经过调解,上诉人心甘情愿地自动履行1.6万元的赔偿。这件让人觉得奇怪的案例,就发生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
  2004年10月20日,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14岁的学生谷宁(化名),因在课间玩耍时被学校一根废旧的电线杆突然倒下,砸伤右腿骨折,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负有责任的学校,农村电网改造时未折除旧线杆的农电公司,以及购置管理使用线杆的村委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由农电公司赔偿1.44万元,学校及村委会各承担4.86万元。农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阜阳中院。
  二审期间,承办法官经过分析,考虑到受伤学生谷宁家庭困难,急需经费摘取体内钢板的治疗需要,并从该案能够及时执行角度,以及从减少当事双方二次诉讼的诉累负担出发,进行了悉心调解,使涉诉的四方当事人同意一次性调解结案。最后上诉方农电公司的赔偿额增加到1.6万元,学校及村委会仍分别承担4.86万元,且在一周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原告方也同意二次治疗不再要求责任方承担其他责任。
  阜阳市法院的法官们认识到,审判调解是一门司法艺术,不仅检验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而且直接体现着法官的综合素养。它需要法官的经验,法理、智慧和耐力。也是缓和、化解以致消除当事双方矛盾、仇恨的有效办法。尤其是对弱势方的当事人,更是一种最有效的救助捷径。为此,阜阳市两级法院坚持在提高调解结案率方面作出努力,并作为法官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取得了良好效果。近年来,阜阳市两级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注重效果”的司法理念,从法为民所司,情为民所系的角度,坚持辩法析理,不断总结探索审判调解方法。最大限度地减轻涉诉双方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尽最大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争取让他们服判息诉,收到明显成效。去年全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调解结案率达34%,高于全省法院8个百分点,二审民事案件调解结案和当庭履行的达到12%。
  

作者:刘文武、曹芳芝 编辑:李红春